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隆府办函〔2023〕2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隆昌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隆昌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第一批)
序号 |
部门 |
证明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行使层级 |
“证明用途”的简要办理指南(包括部分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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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名称 |
效力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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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民政局 |
犯罪记录证明 |
收养登记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法律 |
民政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1.申请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2.受理条件:申请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无违法犯罪记录。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2 |
市民政局 |
死亡证明或宣告失踪、死亡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审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批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 |
√ |
1.申请材料:死亡或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2.受理条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发放资金。 |
3 |
市民政局 |
捡拾证明 |
弃婴安置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民政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1.申请材料:捡拾证明。2.受理条件:被遗弃的弃婴被发现报案,报案人为捡拾人。3.办理流程:报案—查找(无果)—审批—安置。 |
4 |
市民政局 |
失联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批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民政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1.申请材料:失联证明。2.受理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半年内未履行监护责任,无法查找。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发放资金。 |
5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七条。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教育部门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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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仅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2.受理条件:申请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申请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省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标准。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6 |
市行政审批局 |
环境检测报告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许可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五章。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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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申请变更报告;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举办者身份证明;学校当年财务清算报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资产移交清单;协议书;原学校公章;名称核准通知书;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申请终止的报告;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学校印章;财产清偿报告。2.受理条件:①举办者自行提出变更;②变更后的举办者,若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若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变更后的举办者应具有与学校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④已经进行财务清算;⑤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已经同意;⑥举办者自行提出终止,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已经同意;⑦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在校学生妥善安置。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
7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消防安全相关验收证明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消防法》第五十六条。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住建 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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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行政审批局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法律 |
行政审批部门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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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符合办学所在地政府发展民办教育需求的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法律 |
行政审批部门 |
办学所在地教育部门或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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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申办报告;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身份证明;资产证明文件(含银行提供的验资报告);董事会(理事会)、法定代表人、校长、财务人员、教师登记表;学校章程。2.受理条件: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②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③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④符合当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⑤举办者自行提出变更;⑥变更后的举办者,若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若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⑦变更后的举办者应具有与学校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⑧已经进行财务清算;⑨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已经同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
10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举办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效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
法律 |
行政审批部门 |
属地公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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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资产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
法律 |
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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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学校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证明,如校舍为租赁的,还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证明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住建 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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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
1.《公司法》第十条。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部门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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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2.受理条件: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14 |
市行政审批局 |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法律 |
行政审批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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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2.受理条件: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15 |
市行政审批局 |
健康证明 |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
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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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2.受理条件: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16 |
市行政审批局 |
健康证明 |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SGZ6001-2019)第十五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行政审批部门 |
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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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2.受理条件:具有从事作业的年龄、身体条件,以及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17 |
市交通运输局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金融 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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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②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④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⑥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2.受理条件:①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②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③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制证—颁发。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部门规章 |
农业农村部门 |
职称评定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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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由职称评定机构出具职称证明、供种单位提供的亲本证明。2.受理条件: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或依法获取的野生种群或办理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鱼种场;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⑤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其他要求。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上报—制证—颁发和送达。 |
19 |
市农业农村局 |
亲本证明 |
部门规章 |
农业农村部门 |
供种 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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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屠宰检疫需提供) |
申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
法律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异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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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报告。2.受理条件: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履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3.办理流程: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结果处理。 |
21 |
市农业农村局 |
品种审定证书(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品种审定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登记证书) |
办理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农业农村部门 |
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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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农业部或农业农村厅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品种审定证书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登记证书。2.受理条件: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上报—制证—颁发和送达。 |
22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诊转院证明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一条。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 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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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2.办理流程:现场(窗口)办理:①申请。申请人向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就医备案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后,申请人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递交转诊就医证明等相关材料。②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④办结及反馈。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告知办理结果。线上办理:①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提交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②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④办结及反馈。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告知办理结果。 |
23 |
市医疗保障局 |
急诊、抢救证明 |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一条。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 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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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或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2.办理流程:现场(窗口)办理:①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②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④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告知办理结果。线上办理:①申请。参保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上传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②受理。经办人员受理确认申请材料。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④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办理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告知办理结果。 |
24 |
市医疗保障局 |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住院费用报销 |
1.《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医保经办机构 |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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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院收费票据;有效身份证件(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①住院病历;②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2.办理流程:现场(窗口)办理:①申请。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住院费用报销。②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③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将申报材料录入(扫描)信息系统;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相关费用核查;对费用项目进行审核和复核。④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住院费用,告知办理结果。线上办理:①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住院费用报销材料电子版。②网上预审。审核网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零星报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需要收费票据纸质原件的,告知纸质发票提交方式和时间。③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④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相关费用核查;对费用项目进行审核和复核。⑤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住院费用,告知办理结果。 |
25 |
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 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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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2.办理流程:①申请。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②受理。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③组织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和各地区相关规定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④业务办结。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2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2.3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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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2.受理条件: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确实发生了变化。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2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部门规章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公安、地名管理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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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不动产地址变更的。2.受理条件:不动产地址确实发生变更的。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2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死亡证明 |
办理非公证继承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继承需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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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2.受理条件: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确已死亡的。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2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非公证继承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继承需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制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居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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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属于亲属关系。2.受理条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确实属于亲属关系。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3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权的提供)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法律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单位 |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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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告知承诺书。2.受理条件: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确实发生了变化。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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