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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全力保障我市日益增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1号)文件要求,结合隆昌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隆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共6个部分:适用范围、办理条件、申请主体、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其他事宜等。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和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在符合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二)办理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3.符合《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及《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和《四川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
4.项目已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通过占地协议、联营合同等方式予以保障。
(三)申请主体
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主体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办理程序
本部分共4条,主要内容包含用地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等内容。
(五)收费依据
本部分共4条,主要内容包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等内容。
(六)其他事宜
本部分共7条,主要内容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严禁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内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内江市有新政策和新标准出台,按新政策和新标准施行。
联系人: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832-399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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