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打印文本】【关闭】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意见》和《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强化执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二、《实施办法》总体要求
《实施办法》要求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要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身份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具体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以上6类救助对象类别归类后予以分类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四)明确救助待遇标准。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同时,坚持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内容框架设计,充分衔接我市原有的医疗救助方式、救助比例、年度限额、倾斜救助等政策内容,使我市各项政策标准既符合国家政策,又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现行待遇水平。
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2.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3.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
4.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救助范围按照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执行。对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9000元;对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700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7000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救助限额3000元/年。
(五)落地措施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市《实施办法》对各项落地机制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乡村振兴部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和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对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实施动态监测、主动发现、信息共享、精准救助。医疗保障部门将基本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做好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并及时反馈至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2.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由有关部门认定为6类救助对象的,以认定时间为节点,按照认定类别和对应救助标准,对其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追溯救助。
3.提升规范经办服务水平。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实现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根据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和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四、《实施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打印文本】【关闭】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