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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5-01-21   信息来源: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内江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林缘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城区除外)。其中金鹅街道、古湖街道、响石镇、圣灯镇、界市镇、石碾镇、石燕桥镇、云顶镇、古湖景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所辖林区为重点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三)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防火演习、演练等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卡点)、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镇(街道)、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有关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9。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