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内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隆昌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和《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隆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点放孔明灯;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依法办理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拨打市森林火警电话:12119(0832—3909119)。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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