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隆昌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内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及电子政务办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紧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不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创新创造公开方式、拓宽公开载体,全面推进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关注新要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一)严格目标任务落实。市公安局严格按照隆昌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编制了《隆昌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求各相关局属部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严格审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唐莉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确定局属各单位的内勤为联络员。明确市局指挥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挂靠在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市公安局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确保工作高效舒畅运转。
(三)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市公安局严格按照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贯彻落实政府部门政务公开五项制度规定,依法公开“三定”规定等信息,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形式与范围、时限,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让群众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同时,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形式,使政府公开的形式呈现灵活多样。并积极主动办理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强化渠道建设和信息利用。围绕群众关切事项,强化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工作,紧紧依靠“隆昌公安”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宣传媒介,拓宽政府信息发布渠道,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受众面。同时,依托“公开信箱”等具体举措,以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切实加强对警务活动的全方位监督,不断深化和谐警民关系。
(五)工作亮点及成效。一是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年,共维护更新各类政务外网信息220余条;编制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共计1101项,其中行政处罚权力责任清单971项,行政检查权力责任清单55项,行政奖励事项权力责任清单13项,行政强制权力责任清单24项,行政许可权力责任清单11项,行政确认权力责任清单2项,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5项;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各类公安信息3150余条,国家级、省市级媒体采用稿件390篇,进一步加强信息解读工作,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发布制度,通过隆昌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即时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三是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四是进一步加强公开清单化管理。编制了《隆昌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及公开依据,充分发挥目录的规范性和工具性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例如概况信息、计划总结、工作动态、其他信息等项目。2019年,市公安局共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0余条,编制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共计1101项,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各类公安信息3150余条,国家级、省市级媒体采用稿件390篇。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1 | 1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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