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隆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发〔2019〕4号)精神,结合隆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如条件允许,适当安排有康复需求的14—17周岁残疾少年(手术、辅具适配)的救助。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隆昌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和意愿。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康复手术。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3万元/年。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手术,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为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窝手术;为言语残疾儿童实施唇腭裂修复手术;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有康复手术诊断证明的其他康复手术。
(二)康复训练。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2万元/年。主要包括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听残儿童言语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
(三)辅助器具适配。根据各类残疾儿童需求和残疾情况适配急需的辅助器具。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6万元/人(不含手术费);假肢每名残疾儿童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矫形器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0.5万元/人;轮椅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0.3万元/人;助视器、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基本辅助器具每名残疾儿童原则上不超过0.2万元/人。
除假肢、矫形器根据专业机构评估意见,每年必要时可更换外,其它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三、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市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填写《隆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证明;申请康复手术救助的,需三级以上资质医院或拟实施手术的我市及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手术诊断证明;申请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的,需辅具器具适配技师等出具的适配方案及费用预估并加盖机构公章;到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的,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该机构为当地定点康复机构的证明。镇(街道)残联应协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做好申请。
(二)对象审批。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残疾类别、诊断证明、适应指征等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市残联审批意见并盖章。
(三)救助服务。经审批同意救助的,由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本地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市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康复训练每年在康复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按照受救助儿童接受康复训练课时累计折算),原则上中途不更换康复机构。康复手术由定点机构协同相关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辅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和费用预估,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四)费用结算。康复救助原则上当年12月底全面截止,未完成康复训练的,不再累计到次年。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市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市残联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如残疾儿童自付费用低于审批救助金额时,按实际自负费用额度救助。定点康复机构需提供残疾儿童救助花名册和正式票据,经市残联审核的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局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市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还需附该机构为当地定点康复机构的证明。
四、机构管理
(一)机构认定。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我市市域内的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经“机构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会商”选择确定;入驻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牵头,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确定。
市域外的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按“公开择优”原则经“机构申请—初审—实地走访核查—集体研究决定”选择确定三家以上。我市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市残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隆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督管理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与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规范的法律文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机构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机构证照、法人身份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年度人社局出具的该机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证明或当年度该机构向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工资的入账财务资料和银行打卡发放工资的印证资料,机构专业资质、业务开展状况、从业经历等相关简介并附相关专业设施设备、场地等图片。如实填报《隆昌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机构监管。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定点康复机构要明细公示其康复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及价格,对弄虚作假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是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的,不再同意转介。建立健全康复救助档案集中保管制度,定点康复机构要完善并妥善保管康复业务档案材料,每年度康复救助经验收合格后,将康复档案资料移交市残联集中统一保管。建立“背靠背”满意度测评和回访制度,每年进行康复救助验收时,由市残联组织受助儿童监护人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市残联每年底对受助儿童家属进行电话回访,核实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结果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特别是向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属公示。
五、资金来源
市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残疾儿童康复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并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救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市残联:负责牵头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收集、汇总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协助市财政局按年度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批和转介;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做好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及与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协调做好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申报、专项建设资金争取、项目可研审批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本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医保报销、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供医保定点机构、个人医保报销信息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纳入定点的康复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指导妇幼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做好康复转介咨询服务工作;与市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提供医疗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查验。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为康复后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做好随班就读等分类安置;支持特殊教育机构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与市残联做好残疾儿童信息共享;提供教师资格证查验。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救助;提供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与市残联做好残疾儿童信息共享。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16周岁以上已参保的残疾儿童的信息、社保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辅助器具等产品质量不合格、乱收费、违规经营和受理消费者投诉;提供企业信用、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绩效考核。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将作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
1.隆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
2.隆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督管理协议
3.隆昌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