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停产困难企业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2020年3月27日第一届市人民政府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自救、盘活存量、做大增量、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隆昌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产业导向、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一年以上。
第四条 认定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开发区或所在镇(街道)初审,经信局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复核,经盘活停产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可纳入享受政策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引导企业重组、整体购置、整体租赁的,复工投产后,参照企业对本地的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产业扶持。自盘活复工投产次月起,最多可连续享受24个月。在扶持期内,不得转租、转让、出售和改变用途。
第六条 资金来源:扶持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期间,不享受此政策;在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本政策措施由隆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隆昌市盘活停产困难企业领导小组
2.认定程序
附件1
隆昌市盘活停产困难企业领导小组
组 长: 蒋学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 杨 超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罗平芳: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黄泽金: 市政府副市长
罗尤发 :开发区副主任
成员单位:开发区、人民法院、市经信局、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局,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认定程序 |
企业申请 |
开发区或所在镇(街道) 初审 |
经信局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复核(由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额) |
领导小组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