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转发<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21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工作
1.对新备案的诊所,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资料审查与备案凭证发放工作。
2.对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由市行政审批局在本期校验时直接予以备案,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废,换证工作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监督管理
1.市卫生健康局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2.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
三、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地点:隆昌市行政审批局三楼9号窗口
咨询电话:0832-3997569
隆昌市行政审批局
隆昌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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