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隆府办规〔2026〕3号
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关于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已于2026年7月9日经隆昌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关于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存量低效产业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内江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立足隆昌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工业和仓储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二)经监管部门2次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
(三)虽未达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但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建设工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或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累计12个月以上且未竣工的。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用地范围内尚有连片未建设地块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建设用地。
(五)项目竣工投产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标准地”指标中投资强度等建设相关指标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应交亩均税收(或经济贡献)、产值等产出相关指标连续两年达不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地”指标60%的建设用地〔合同未约定的,亩均应交税收(或经济贡献)按辖区内工业企业或该行业平均水平的60%认定,亩均产值按该行业平均水平的60%认定〕。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情形除外。
(六)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或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业态进行生产经营,擅自改变生产经营业态的建设用地;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连续2年以上,并历经多次重组、盘活失败的建设用地。
(七)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需要改造的建设用地。
(八)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畴的企业建设用地。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措施
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通过以下方式在1年内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到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应按照限期开发协议、投资协议、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格追究低效建设企业的违约责任,及时依约、依法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一)限期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拟采取续建、改建或转产等措施提高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强度的,应当与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或属地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限期开发三方协议,并约定整改方案完成期限、达产达效要求与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继续开发完成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1年)。
(二)增容提质。鼓励低效产业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建设多层厂房、实施“零增地”技改等方式增容提质。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三)引入合作开发。对于产权明晰但无能力独立完成投入建设或提升改造的企业,可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合作投资、共同开发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开发及经营须符合土地性质。对因无法改善经营状况而闲置厂房的,可向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引进其他同类企业开展生产经营。
(四)兼并重组。对项目、品牌、产能尚有存续价值,但因资金、管理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企业,鼓励引进有实力的企业以出资入股、债转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时应向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报备。引进的战略伙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并与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依照省市政策规定约定相关事项。
(五)二级市场转让。在不改变用途,符合投资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并事先征得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或属地镇(街道)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土地和厂房进行整体转让。受让方使用土地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需与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或属地镇(街道)签订入园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依照省市政策规定约定相关事项。
(六)退地。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开发又未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可向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属地镇(街道)主动申请退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投资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的规定、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收回收购。对难以通过上述措施盘活的低效产业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协议、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的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的低效工业用地,因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导向以及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难以盘活利用的低效工业用地,可通过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土地收回价格以供地价格根据土地剩余年限修正;收回建筑物应当符合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要求且有利用价值,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核定建筑物的收回价格。
(八)司法拍卖。对进入破产清算、司法拍卖程序的产业用地,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院拍卖、变卖企业等司法处置前,市法院与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属地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协调;园区内产业用地法拍成交后,受让方需重新签订入园协议。
对以上措施均不能有效处置的低效用地,按“一地一策”的原则,由市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专题会议另行研究处置。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彻底查清土地和房屋权属、位置、面积、批准用途以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开发利用、企业纳税、生产运营、投资达效等情况。
(二)审核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调查取证结果,报市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会议意见统一核查认定低效产业用地。对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项目实行“一企一册”,建立台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
(三)盘活处置。由牵头部门编制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目标任务、时序安排,并报市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盘活。
(四)整改验收。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满后,由牵头部门组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退出低效用地台账。
五、工作要求
(一)协调推进。隆昌市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工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市领导配合,市法院、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隆昌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日常工作。对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协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职责分工。园区内低效产业用地由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牵头,园区外低效产业用地由所属镇(街道)牵头,作为低效产业用地的认定、管理、处置等工作主体。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编制盘活处置方案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土地出让手续等用地资料,汇总低效产业用地台账,组织召开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专题会议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供项目投资总额及产业类型等相关资料;市统计局负责提供项目已投资额等统计数据;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企业投资协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已报建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收回土地的补偿资金;隆昌生态环境局提供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提供与职能相关的资料,共同完成好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三)强化监管。新供应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等基本条件,土地供应完成后应加强供后监管,从源头上尽量避免低效土地的产生。在投资协议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未达标达产违约责任,约定处置、收回土地等情形。落实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合同”监管制度,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监督受让人落实“协议+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纳税等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推进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找准问题、推动整改,加速低效产业用地的再开发、再利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内江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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