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 已失效

2031-06-13

  •  索 引 号:008546059/2026-0001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隆昌市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有效
  • 成文日期: 2026-05-13
  • 发布日期: 2026-05-15

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昌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府规〔2026〕2号

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隆昌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隆昌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隆昌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及国家、省、内江市跟踪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隆昌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方法,独立对隆昌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结(决)算阶段的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中:公路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单位(承担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市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审计工作不能替代或减轻其他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向市审计局申报跟踪审计项目计划。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列入本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跟踪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隆昌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审计形式

第八条  跟踪审计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阶段节点跟踪审计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市审计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阶段节点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局对项目建设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计划,市审计局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审计局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隆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制订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对项目现场、资料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组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项目跟踪审计情况,以审计建议书(函)、专项报告等方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审计情况,年末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具体实施内容以项目建设推进时序为主线,涵盖建设程序、资金、招标、合同、质量、结(决)算等重要管理环节和事项,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项目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监督。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六)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应当在审计建议书(函)、审计报告等文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实行分类整改。立行立改问题,一般应于60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要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一般应于1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问题,要制定分年推进计划,一般应于5年内整改到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应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送截至当年的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市审计局移交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开展行业治理,完善机制,推动标本兼治。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整改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把跟踪审计成果作为重要参考,深化应用到项目后期建设管理中拓展效果。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建议书(函)、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如实办理进度款支付、竣工结(决)算等。市审计局应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跟踪审计成果的情况进行复核。

(二)市财政局及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将跟踪审计成果作为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对市审计局提请协助执行的整改事项,应当采取暂停拨付、扣减或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

(三)参建责任主体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与)有关验收应重点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应拒绝或暂缓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整改不力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单独或并行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发函敦促提醒,开展整改约谈,进行重点督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纳入后期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并界定为承担直接责任;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等。

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未达到审计整改要求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审计机关应提出追责问责建议,按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有关参建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移送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

视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