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切坡建房避险转移办法》的通知
隆府办规〔2026〕1号
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隆昌市切坡建房避险转移办法》已经2026年1月28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
隆昌市切坡建房避险转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因切坡建房(切坡高度大于1米或者切坡后沿斜坡走向长度大于15米的农村住房)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规范紧急情况下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切坡建设农业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3〕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昌市行政区域内,因切坡建房可能或已经引发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崩塌等),对坡上、坡下或坡脚建筑物内人员生命构成直接、紧迫威胁时,所组织的紧急避险转移活动。
第三条 避险转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科学处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切坡建房避险转移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将存量切坡建房诱发地灾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范围,按照政策积极向上争取避险搬迁、工程治理等财政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储备调配,指导转移安置与生活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和医疗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转移秩序和社会治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转移安置和整治过程中所需经费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安置点选址与房屋安全评估。市农业农村局指导镇(街道)强化农村切坡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把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价)纳入宅基地审批环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发挥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负责辖区内切坡建房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开展切坡建房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巡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督促切坡建房农户按照风险排查评估(评价)意见落实防护措施,指导农户对边坡进行必要的例行维护、修缮或整治,组织开展农村切坡建房选址踏勘、过程监管、验收,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和演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避险转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涉灾(险)群众的转移安置、生活保障和秩序维护。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转移措施,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章 风险识别与预警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常态化切坡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机制,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切坡建房户进行登记,建立“红、黄、蓝”风险等级和“一户一档”台账,明确监测人、转移责任人、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并将台账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对于新建农房,应严格控制切坡,从源头控制切坡建房增量发生。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对于已存在的切坡建房,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是边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整治补助支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组、户五级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镇(街道)、村(社区)、组要利用电话、微信群、“村村响”喇叭、铜锣、上门告知等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到户到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组织转移:
(一)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暴雨蓝色(地质灾害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且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切坡建房户。
(二)经监测,切坡体出现明显变形(如裂缝加大、小崩小塌、坡脚渗水等)迹象,有失稳风险的。
(三)持续强降雨(如3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日降雨量可能达到100毫米以上)等极端天气情况。
(四)其他经专业技术人员研判,认为必须紧急转移的情形。
第三章 避险转移程序
第十条 劝离阶段。当风险达到需要转移标准时,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发布书面或广播通知,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力量,对受威胁群众进行宣传、劝导,组织群众自愿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十一条 会商与决定。对经反复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个别群众,在危险已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织会商研判后,下达强行转移命令。
第十二条 执行阶段。强行转移命令下达后,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公安、村(社区)等力量组成现场工作组,可以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
(一)现场工作组应明确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
(二)划定危险区警戒范围,设立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共同行动)入户,再次告知强行转移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进行最后劝说。
(四)对经最后劝说仍拒绝转移的,现场工作组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危险场所。
(五)对强行带离的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员,应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协助。
第四章 安置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提前规划并公示应急转移路线和避难场所。鼓励受威胁群众投亲靠友;对无法投亲靠友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安排在村(社区)办公场所、学校、养老院、酒店等安全的集中安置点。
第十四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保障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安置点通水、通电、通路、通讯,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饮用水喝。
第十五条 在灾(险)情没有完全解除前,必须稳定安置群众,严禁被转移人员擅自返回,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切坡建房户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受威胁群众应当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转移指令。对拒绝配合、阻碍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避险转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转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及时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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