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府办规〔2025〕3号
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隆昌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8月8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隆昌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办规〔2022〕7号)和《中共隆昌市委办公室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隆委办发〔2025〕1号)精神,设立“隆昌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隆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设立的,提供给隆昌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银行信贷条件、有市场前景、还款意愿强、诚信度较高、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借款人”),用于“搭桥”归还贷款的短期性周转资金。借款人在本地金融机构实现跨行转贷(跨行转贷是指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归还A银行贷款,借款人不想继续在A银行续贷而是在B银行贷款,B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且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归还申请使用的应急转贷资金)适用本办法。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隆昌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在隆昌市工业经济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统一指导下,纳入隆昌市工业经济专项工作组日常工作。市政府委托隆昌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信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隆昌监管支局、隆诚担保、隆信公司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业务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二)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批准应急转贷资金及运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核销应急转贷资金坏账和增减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五)组织协调应急转贷资金申报,负责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进行联合评审;
(六)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七)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服务;
(二)组织对申报企业资信进行尽职调查;
(三)负责对应急转贷资金安全进行控制和管理;
(四)编写上报应急转贷资金坏账和弥补损失方案;
(五)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规模及收入分配
第六条 市财政逐步追加资金并统筹利用隆昌市各类融资分险基金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由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服务机构按照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成本加上相关税费后综合确定利率标准,原则上年化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6倍,同时,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原则上使用转贷资金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并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收取费用,不足一天按一天收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扣除运行成本、相关税费和风险准备金后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应急转贷资金本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服务的对象是指在隆昌市辖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隆昌市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二)金融机构同意发放贷款,并保证发放的贷款金额不低于使用的应急转贷资金金额;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政策限制、淘汰行业,生产经营正常,无停产情况发生,无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新增),无涉及重大诉讼的事项;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五)如借款人为企业,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和公司纳税信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B或M级;
(六)贷款主体应提供足额抵押和担保措施,可引入有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相关材料。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急转贷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的收入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期限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借款人向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转工作组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审会审核同意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六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报。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30个工作日前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原则上申请借款人须提供市内金融机构出具的针对即将到期的单笔贷款同意再转续贷款的《通知书》;不能提供但符合银行转贷条件且银行具备转贷意向的,需增加反担保措施或银行出具同意转贷并加盖公章的其他批复性资料方可办理。
2.借款人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简介、贷款银行、金额、贷款到期时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的产业;是否确因资金困难,终止贷款将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稳定,急需应急转贷资金帮助支付;是否符合转贷条件,是否已经获得金融机构审核并出具转贷授信通知书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初审。借款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的产业进行审查并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附企业申请资料转报工作组,由工作组初步核查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服务机构办理。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资金需求、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初审,商承贷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关资料,形成初审材料,填写审批表,经服务机构内部程序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审。
(三)审批。根据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额度采取分段授权审批。
1.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三家共同审批,三家会签同意后方可办理;
2.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200万元及以上初审后报联审会会议评审,联审会全体成员评审通过后报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工作组交服务机构按审批意见办理。
联审会成员按“5+1”方式组成(“5”: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隆诚担保、隆信公司、承贷金融机构;“1”: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主管部门),联审会任一成员反对,均不能获得通过。
3.申请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由服务机构审核审批,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和业务风险。
(四)划拨。服务机构按照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并同时按年化费率和借用企业申请的用款天数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由服务机构按照借用协议按期拨付资金。
(五)收回。借款人续贷资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首先告知服务机构和贷款企业,由服务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借用企业三方实行全额封闭式划转,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全额划入服务机构管理账户。逾期不履行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按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金额按日加收本办法规定的借款利率50%的利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同时不再享受市政府针对企业的所有扶持政策。
(六)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服务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订《隆昌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操作规程》,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备案。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手续,不得拆分应急转贷资金规模规避审批程序,并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督促转贷金融机构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服务机构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按收入的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十四条 损失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机构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联审会审核后报隆昌市工业经济专项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追诉无果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明细情况,每月报工作组,每半年向工作组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工作组。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贷款银行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贷款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贷款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及补助的资格,取消地方政府及财政给予的所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对象和规定,严把审查、审核关。因借款人原因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由服务机构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向借款人进行追收。
第十八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组每年对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企业,在次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工作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归还原出资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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