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 已失效

2027-06-25

  •  索 引 号:008546059/2025-0003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隆昌市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有效
  • 成文日期: 2025-06-25
  • 发布日期: 2025-06-26

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隆府规〔2025〕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6月17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房屋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内江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二、实施条件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项目,由房屋拆迁人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后,由房屋拆迁人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三、实施主体

隆昌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法律责任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指导与监督;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资金测算,并依据审定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处理相关涉诉涉访事宜。

四、安置方式

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统一建房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费用按签订协议时适用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由房屋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

2.下列情形只能选择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按签订协议时适用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被征地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挂靠人”。

(二)统一建房安置

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安置的,按照内江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票安置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可选择房票安置。

五、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对未办理“农转非”手续但已享受本次安置的人员,今后在本市范围内征地时不再享受安置待遇,且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对逾期未选择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房屋人,将坚持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区分情况、分年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置方式继续等候安置。等候时间根据全市安置房源情况确定,原则上为所有未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人第一次选择安置方式完成安置后,再按年度分批次进行后续安置。

六、房屋认定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认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为准。

(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或街道按权限批准的相关手续为准。

(三)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为准。

(四)无任何法定证件或手续,经房屋拆迁人调查、核实、测绘并按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审定。

(五)征收范围内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审定。

(六)违章建筑的处理: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即违章建筑),一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房票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安置人口的认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应安置人口包括基本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员。

(一)基本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的下列人员:

1.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

3.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士官;

4.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上述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公告之日。

符合本条第(一)款需要安置的人员,每人享受基本安置面积30平方米。

(二)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即:房屋拆迁公告之日),并按以下办法安置:

1.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婚姻关系一方的下列(1)(2)(3)项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可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安置对象政策。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其配偶1人。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其配偶1人;再婚系非农业人口,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

(4)符合上述(1)(2)(3)项情况的,其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经调查其子女无房居住的,每人可享受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统建安置房货币量化标准的30%计算。

2.在征地公告之日后,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每人可享受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统建安置房货币量化标准的30%计算。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再婚系非农业人口,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三)以上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纳入了安置,只能享受一次安置的政策,其他地方征地,不再进行安置。

(四)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身份的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和照顾对象。

(五)其他符合认定为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况,由街道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审定。

八、房票安置货币量化标准及结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统建安置房货币量化标准计算安置补偿款,货币量化标准为安置房造价(含土地成本)和购房补助(含房票安置补贴、维修基金等)之和。

(一)房票货币量化标准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票安置,按基本安置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的安置房造价进行计算支付。

2.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票安置在隆昌市范围内购房,按基本安置面积每平方米2236元的价格给予购房补助。

3.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应享受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搬家费、搬家奖励等,按双方签订协议时所依据的文件标准执行。

4.房票安置的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其过渡费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时所依据的文件标准执行,计算时间截止至房票使用完毕且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原无房人员无此项费用。

(二)房票安置享受面积结算办法

经审定后属于基本安置对象的,每人可享受基本安置面积30平方米。

1.对房票安置基本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房屋人不享受其原住房应安置基本面积部分的拆迁补偿,但抵扣时,按房屋建筑结构最高等级从高到低进行抵扣。

2.对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房票安置面积部分,按签订拆迁协议时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

3.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面积小于其所享受的基本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签订协议时的砖木结构的重置价格补差。

4.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经营性用房,按签订协议时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提高40%计算补偿。

5.被拆迁房屋人在享受房票安置基本安置面积后,每户还可享受超出基本安置面积2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平方米单价按3500元的30%计算。

(三)物业补贴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人,可享受物业补贴。物业补贴费=经认定的安置对象人数×30平方米/人×0.5元/平方米·月×96个月。

九、房票安置结算办法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仅限于在隆昌市范围内使用。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与已进入隆昌市购房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票面金额视作被拆迁房屋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等额现金,其支付义务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的,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若需办理按揭贷款,房票票面总金额应全部作为首付款。使用单张房票购房的,所购房屋总价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使用多张房票购买同一房屋的,所购房屋总价不得低于所有使用房票票面金额的总和。

(二)房票购房款的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阶段提交结算申请材料,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审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局申请房票购房款结算资金。房票持有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将购房结算款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将购房款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收款结算账户。

(三)自房票购房完成之日起,房票持有人可持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票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填写《被拆迁房屋人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房票剩余金额、购房奖励的结算申请。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房票持有人的结算申请进行初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结算资金拨付给属地街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拨付到购房人个人账户。

十、房票安置工作流程

(一)被拆迁房屋人向房屋拆迁人提出选择安置方式的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产权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房屋拆迁工作小组将对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安置人口进行初审并登记。

(三)房屋拆迁工作小组对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及安置人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初审意见。

(四)房屋拆迁工作小组根据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意见,与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五)选择房票安置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人按规定予以结算并发放房票。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人在实施征地之前,原向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电信部门申请安装了自来水、天然气、电、电视闭路光纤、固定电话的独立户头入户费,按现行安装标准进行补偿。

(二)对设有抵押权(如抵押贷款)的房屋,若申请房票安置,需由抵押人(债务人)先行清偿债务或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若在拆迁期限内,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能签定协议或清偿债务的,房屋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行拆迁。

(三)未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四)为确保拆除安全,被征地房屋由房屋拆迁人统一进行拆除,房屋残值归房屋拆迁人所有。

(五)对按政策标准给予了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责令其限期搬迁;对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六)房票安置量化标准及补贴根据隆昌市房地产市场房屋的造价情况和市场运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按程序每年调整一次。

(七)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十二、附则

(一)为拓宽安置房源渠道、缩短安置周期、提升安置效率与品质,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置需求,探索收购辖区内符合规划、权属清晰、手续完备的存量商品房,作为符合政策安置对象的安置房源。

(二)本细则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和省、内江市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进行调整。原《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隆府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

视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