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的通知
隆府办规〔202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
《隆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已经第二届市委常委会第77次会议和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隆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开放合作战略,提升隆昌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积极有效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本着构建高能级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建成成渝地区先进制造业集群配套基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投资者在隆昌投资兴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投资(包括本地投资者新增有效投资)符合隆昌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隆昌,并按照招商引资流程引进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企业新办工业项目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款)在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是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产业起到延链、补链、强链作用,或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净用地不低于150万元/亩,建成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针对各投资企业项目的吸纳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利用率、实际税收贡献程度等情况,给予以下不同行业项目优惠扶持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时履约、按时竣工达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由本级财政给予企业购买设备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项目购买新设备金额的10%。同时,企业因修建厂房和购买设备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对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给予项目厂房建设一次性奖励补助。
(一)对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建筑面积以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项目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鼓励工业企业修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修建多层厂房的工业企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容积率等规定,并符合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建成后厂房充分利用的,项目用地扣除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厂房建筑容积率超过内江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内江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三条措施》(内府发〔2022〕16号)〕10%以上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的部分,在建成并竣工验收备案运营后,按二层厂房修建的超过部分由市财政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按三层及以上厂房修建的超过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单层按双倍及以上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七条 新办企业租用厂房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元/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在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自缴税第二年度起给予以下优惠扶持奖励:
(一)企业租用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的标准厂房,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第1—2年按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3—4年按租赁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助。租赁期满后,企业可按市场价格续租或购买。
(二)企业租赁园区内企业开发的工业房地产项目厂房,投资建设符合园区产业类别、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第1—2年可按照不超过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厂房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3—4年可按照不超过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厂房租赁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助。
(三)4年内税收累计达到500万元且每平方米税收累计达到1000元的项目:
1.企业租赁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的标准厂房的,第3—4年可按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
2.企业租赁园区内企业开发的工业房地产项目厂房,第3—4年可按照不超过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厂房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
第八条 在企业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充分利用成都国际航空港、中欧班列(成都)拓展境外市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扩大产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资本金或利润再投资的,可根据其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一定奖补。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科技、质量、高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扶持政策的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第十二条 对新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公建部分不低于建筑总量60%的城市综合体(5万平方米以上),五星级及以上酒店,城市商业项目,民办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旅游开发、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科技创新、增资扩能、兼并重组、总部经济等一三产业项目,自产生经营收入之日起,经市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参照工业生产型项目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整体搬迁入园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适当的搬迁补贴、装修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企业从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符合“甜城英才”“隆昌英才”引进计划的人员或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优秀企业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人员,市外省内户籍迁移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异地办理身份证使用绿色快速通道。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及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及时予以安排,鼓励各类人员来我市创业,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统筹安排入学,并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用地需求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优先安排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不再增加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六章 要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构建招商引资和谐政务环境,对企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领导牵头联系促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组建招商引资项目专业服务团队,对引进项目提供“一对一”高效专业的“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严格贯彻执行省、内江市、隆昌市出台的用水、购电和用气政策,符合直购电和消纳富余电量政策的,积极协助向上申报。企业项目全部建成并投产一年以后,以上一年用电额度为基数,单位产值能耗不增加的情况下,用电量同比增加2万度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0.05元/度的补助。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减少中间环节,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降低工业用气成本。
第七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分年度实施,符合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享受产业扶持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符合隆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免申即享范围的,企业可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涉及的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隆昌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隆府办发〔2021〕32号)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隆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明确的扶持政策后,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内江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隆昌产业规划的一二三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若国家、省、内江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时按相关新政策执行。原《隆昌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办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
视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