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隆昌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24日一届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国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总令第16号),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及生产安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外部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专项基金来源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据实使用,结余收回。
第三章 专项基金使用及审批
第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
(二)政府购买服务,组织专家诊断重大隐患。
(三)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
(四)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安全社区建设促进项目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七)责任主体无能力且存在现实危险须立即治理的隐患。
第五条 为确保重大安全隐患项目整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安办负责确定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对专项基金的审查、报批,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是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符合专项基金使用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三个必须”要求,负责对隐患整治实施和基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审批。根据使用单位的报告,市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调查研究,提出隐患整治方案和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基金使用项目及资金计划,市安办依据项目进度及合同等依据拨付资金。应急采购按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隐患补助资金的比例。奖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奖励举报制度予以奖励;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按照隐患治理实际支出金额(以审计认定金额为准),属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100%,属镇(街道)承担的补助60%;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按照相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助;责任主体无能力且存在现实危险须立即治理的隐患,按照隐患治理实际支出金额(以审计认定金额为准),市财政补助60%,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承担。单项隐患补助治理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重大安全隐患且治理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按规定程序和用途使用。市安办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组织初验后报市安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条 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市安办要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治完成。资金使用单位在隐患项目执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的,应当向市安办报告,说明原因,经整改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或者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收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即生效,有效期2年。《隆昌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隆府办发〔2018〕45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