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隆昌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9日一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排放,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供销、城管、环保、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本市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等事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一)烟花爆竹实行专店(专柜)销售,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许可的事项经营。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三)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禁止燃放。
第七条 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样品展示间放置烟花爆竹实物,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只能销售个人燃放类产品,禁止超量储存。
第八条 本市划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馆巷、水巷子、居民新村、桂花园、文庙坝、道观坪、晏五里、圃香巷、富顺街、大东街、游园路、外北路、春光路、金华路、中山路、望城路、楼峰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人民中路、向阳路、环城中路、中南街、跃进街、大北街、竹市街、东新街、顺河街、青年路、中心街、古宇路、大南街、交通路、成渝中路、康复东路、康复中路、康复西路、隆桥路、昌达街、滨江路、云峰路、兴隆路、隆泸大道、白塔路、重庆路、迎宾大道、云顶寨丁字街。
第九条 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禁止燃放区域,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市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安机关予以通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4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