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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超期罚款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金鹅镇政府
生成日期:
2009-11-08
备注/文号:
JEZ01-06004-2009-00024
发布内容:
隆府发
[1996]55
号文件规定,金鹅镇临时用地超期罚款标准为:
5
元
/
㎡。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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