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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财政局关于机动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隆昌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9-01-06
备注/文号:
隆财库[2009] 3 号
发布内容:

 

00854636-6
隆昌县财政局文件
 


 

隆昌县财政局
关于机动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隆昌县2009年集中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隆昌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12月29日举行了隆昌县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开招标活动。在县纪委、检察院的监督下,经评委现场评标,最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中标。(保费按保监会核准保险标准的70%收取,即优惠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车船税按照费率表及税额表交纳,赔付和服务不变)。履约期限:2009年2月1至2010年1月31
经审查确认,本次招标结果有效。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凡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从2009年2月1日起统一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投保(具体操作与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933444   联系人:李麟)。凡不到该公司投保的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财政局将扣减相应预算,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不予支付。
根据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川保监发[2008]7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全县各车保单位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请各车保单位根据本单位每台公务车保险情况,务必及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自行交纳保费。
 
 
     
OO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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