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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就业中介的监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行政监管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9-10-18
备注/文号:
发布内容:

  法律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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