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