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项目一次性告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前后的权利人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30日内。
二、法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风》
三、提交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地籍调查法人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各1份;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份;
5、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1份;
6、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1份;
7、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1份;
8、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1份。
四、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1、川价费[2002]93号
2、计价格[2001]1734号
标准:集体土地5元/证
六、办理程序:
1、窗口申请、受理登记; 2、地籍调查; 3、国土资源局审核;
4、注册登记; 5、窗口缴费; 6、窗口送达决定
七、终审机关: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