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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隆昌县卫生局
生成日期:
2009-06-24
备注/文号:
隆卫发[2009]101号
发布内容:

 

隆 昌 县 卫 生 局
关于继续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和采供血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继续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继续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内卫医[2009]26号)规定,结合我县前期整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 继续打击无证行医等行为
①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假以医学科研、军队、武警医疗机构为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取缔无行医资格和执业资格的游医、巫医、假医;查处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虚假医疗广告。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非法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血行为
严肃查处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乡镇)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杜绝未经检测的血液直接在临床输注事件的发生,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我县成立继续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曾 立(县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庞祥志(县卫生局副局长)
        刘秀平(县卫生局纪委书记、执法监督所所长)
成 员:龚正良(县卫生局办公室法制办主任)
徐学明(县卫生局医政中医股股长)
谢仕华(县卫生局基妇股股长)
郭梅隐(县卫生局计财股股长)
            魏 波(县卫生局新合办主任)
罗 源(县卫生执法所科长)
            罗宗懿(县卫生执法所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执法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罗源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罗宗懿同志任副主任,韩玉为联络员,主要负责组织、检查、督导、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电话:13990535588,13890521555
四、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对县内各医疗单位及社会医疗市场进行检查,县卫生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工作总结,并于9月10日前上报卫生局。
(二)“打非”办公室负责与内江市中区和东兴区卫生执法所或卫生局联系,在今年7月底前开展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交叉督导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是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所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抽查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站各3所以上。乡镇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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