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文件编号: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通知书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3、控制性详细规划平面图
办理手续: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1、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通知书;
3、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4、经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2套(附电子文件)。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规建局审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上报审批时间除外)
公开方式: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隆昌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窗口0832-3950663
监督电话: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0832-3956074
办理地点、邮编:隆昌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窗口邮编:6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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